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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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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或举办各类学习班,其取得的所得,如何界定是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参考下列官方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
①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②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③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 第一条规定: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以上是关于实务工作中常见的关于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如何进行判断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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